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就业条件
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②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③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2、人员条件:
①年龄18至60周岁(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可超过60周岁);
②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