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2012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3年6月正式公布,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40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3】151号)和《关于统一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 (一)补缴基数差额的办理时间为2013年8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1.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2089元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3134元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5669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5669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缴费人员,养老、失业保险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社平工资7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2803元缴费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4672元缴费的,应按5223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 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2.补缴原则 (1)2013年4至5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3年8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2)2013年4至5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3)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4)在规定时间内(2013年8月至12月)补缴社平基数差不加收滞纳金。 (三)各参保单位应该在银行委托收款账户内存够相应补缴基数差的金额,以保证扣款成功。 如果补缴基数差额扣款不成功,或者2013年4至5月期间发生调转、退休,需要补缴基数差额的人员,请参保单位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因社平工资调整补缴基数差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携带单位公章到社保中心补缴岗取C号办理补缴基数差额手续。 (四)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缴费人员,养老、失业上月未生成统一补社平基数差人员以及扣款未成功的,及时联系职介、人才机构,由职介、人才机构向社保中心申报办理补扣;基本医疗保险8月继续进行统一扣款。 (五)社保中心于2013年8月25日之后,接收劳服上传在街道社保所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的2013年4-5月基数补差记录,转财务完成补缴基数差额扣款。 (六)对于2013年4-5月欠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进行2013年4-5月的补缴基数差额。 (七)对于2013年4月之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统一补差,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对于2013年4月之后已经转入社会化管理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采取自愿原则,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缴费基数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2013年4月之后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补发各项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差额 (一)养老保险 1.2013年1至6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退休人员(不含缴费基数补差人员)。我中心支付科已于2013年8月30日对此类人员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9月起按调整后金额按月发放基本退休金,补支金额于同月发放至退休人员存折中。涉及调整的参保单位可于2013年9月5日后到中心支付科打印本单位《因社平调整变更养老待遇告知书》。 2.2013年4月以后批准退休,需补缴基数差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待补缴后经养老保险行政部门重新核准待遇后,再到支付科按养老金变更流程进行变更接收并补发差额。 3.截止到2013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将在2013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4年1月进行支付。 4.2013年1-6月已按2011年社平工资核准待遇仍未进行退休登记的人员,请参保单位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按新的社平工资重新核准待遇后,再进行退休人员登记。 (二)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若存在2013年1至6月涉及到使用旧社平核准的工伤待遇,请携带《北京市职工工伤信息变更表(工表一-1)》、《调整社平申请》、已核定的《工伤待遇核准表》复印件,到社保中心支付科申请按新社平重新核准,补发差额部分,涉及缴费基数补差的工伤人员在补差后重新核准工伤待遇。 (三)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若存在因2013年4至5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数差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后,请携带《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已核定的《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复印件,到社保中心支付科申请补支差额部分。
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