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3〕59号
2014年01月07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文件规定,现将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实行社会化管理操作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