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条件 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②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③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2、人员条件: ①年龄18至60周岁(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人